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河源市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制定强化固定源NOx减排、强化固定源VOCs减排、强化移动源NOx和VOCs协同减排、实施重点时段减排等四大类共17项主要措施,详情如下:
河源市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和《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聚焦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25年年底前,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臭氧生成前体物NOx和VOCs持续下降,减少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数,确保我市AQI优良率及空气质量各项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
(二)工作思路。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按照近期与中长期目标兼顾、全面防控与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聚焦臭氧前体物NOx和VOCs,参照国内和国际一流水平,加大锅炉、炉窑和发电机组NOx减排力度,加快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和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NOx和VOCs排放监管。坚持突出重点、分区域、分行业、分步骤施策,以5-10月为重点时段,以市中心城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东源县城)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其他县区在市统一指导下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和技术帮扶,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加强执法监管,切实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固定源NOx减排。
1.钢铁行业
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有钢铁企业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加强监管。
工作要求: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并符合《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参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水泥行业
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5年年底前,全市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工作要求:水泥超低排放应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鼓励NOx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mg/m3),同步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加)
3.玻璃行业
工作目标:以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企业为重点,推动玻璃企业实施深度治理,降低NOx排放浓度。
工作要求:玻璃制造项目可对标《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玻璃企业绩效A级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5mg/m3、50mg/m3、200mg/m3)要求开展深度治理。对于通过深度治理达到上述排放限值的玻璃行业企业,鼓励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等项目申报纳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鼓励玻璃制造项目使用分级燃烧、纯氧燃烧等低氮燃烧技术减少熔窑废气NOx初始浓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参加)
4.铝压延及钢压延加工业
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钢压延加工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钢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工作要求:全市钢压延企业要明确改造路线图和时间表,2023年5月底前各县(区)将改造计划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鼓励钢压延、铝压延加工企业加热炉/热处理炉优先采用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使用富氧燃烧技术和低氮燃烧技术。鼓励铝压延企业开展低氮燃烧工艺改造。(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工业锅炉
工作目标: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t/h)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市35t/h以上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燃煤自备电厂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工作要求: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5t/h以上燃煤锅炉应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保留的企业自备电厂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氮氧化物稳定达到50mg/m3以下。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要求单台10t/h以上蒸汽锅炉和7兆瓦(MW)及以上热水锅炉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境管理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集中供热性质的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NOx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到50mg/m3以下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集中供热性质的生物质锅炉)应配备脱硝设施。燃气锅炉按标准有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浓度稳定达到50mg/m3以下,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且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方式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低效脱硝设施升级改造
工作目标:加大对采用低效治理工艺设备的排查整治,推广采用成熟脱硝治理技术。
工作要求: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强化固定源VOCs减排。
7.化工行业
工作目标:新建涉VOCs内浮顶储罐全部采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或实施罐顶气收集治理。推动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尽快有序淘汰退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确有必要保留的除外)。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2000个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不断提升LDAR质量及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挥发性有机液态储罐专项排查整治。
工作要求:严禁以重油深加工、原料预处理、沥青、化工项目等名义违规变相审批新上炼油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查处。(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定期组织开展企业LDAR工作实施情况审核评估,严厉打击LDAR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参照《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要求对储罐(不含储油库)开展排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业
工作目标:推动企业实施VOCs深度治理。
工作要求:鼓励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对照行业标杆水平,采用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开展涉VOCs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印刷企业宜采用“减风增浓+燃烧”“吸附+燃烧”“吸附+冷凝回收”、吸附等治理技术;家具制造企业宜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印刷等行业执行国家和省新发布或修订有关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有相同大气污染物项目的执行较严格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不同的同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9.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控制
工作目标: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VOCs企业达标治理,强化源头、无组织、末端全流程治理。
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引导生产和使用企业供应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及相关限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2022)》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对无法稳定达标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加)
10.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和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
工作目标: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开展升级改造。推动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
工作要求:各县(区)应排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原则上超过30家的可以认定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集群),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现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产业集群综合治理。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涉VOCs原辅材料生产使用
工作目标:加大VOCs原辅材料质量达标监管力度。
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强化移动源NOx和VOCs协同减排。
12.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2025年年底前,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不低于60%。大力推进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逐步实施定期排放检验环节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
工作要求: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组织开展设备校准和检查,按要求上传数据到省遥感监测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开展入户检查。合理设置机动车排气路检点,定期开展路查路检,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柴油车,对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的,责令改正。(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强化使用环节油品质量抽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鼓励采用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推动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组织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需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13.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工作要求: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监督检查。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定位系统,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逐步扩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范围,明确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使用,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油品储运销
工作目标:新建加油站和150总吨以上油船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重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储油库新建涉VOCs内浮顶储罐采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
工作要求:2025年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含)2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期组织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抽查抽检,重点抽测液阻、密闭性、气液比,确保油气回收效率提高至80%以上,责令油气回收设施运转不正常或不达标的加油站立即暂停运营并整改。开展储油库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不合规储罐开展VOCs治理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做好油船油气回收系统的抽查抽检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河源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油品销售环节质量的抽查,依法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依法打击走私油品行为,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以及流动加油罐车,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河源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重点时段减排。
15.聚焦典型行业实施差异化协商减排
工作目标:鼓励企业自愿深化减排并与政府签订协议书,遵守更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要求,执行更全面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2023年年底前,完成VOCS年排放量3吨以上企业分级,在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实行差异化减排措施。
工作要求: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排放标准、治污设施,鼓励现有企业主动自愿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优化调整生产工序等措施深化减排。包括但不限于: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连续性生产企业调整生产计划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以减少污染排放,非连续性生产重点排放企业对涉VOCs和NOx排放工序实行错时生产。垃圾焚烧发电厂、陶瓷、水泥、玻璃等行业参照国内最严标准,实现协商减排,应根据在线监控数据,加强对协商减排企业的帮扶指导。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将A级企业列为应对减排豁免单位,B级企业列为协商减排单位,C级企业列为强制减排重点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停限产措施。对未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钢铁、水泥、玻璃企业在污染天气应对时优先控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
16.突出重点时段强化减排
工作目标:强化臭氧污染高发时段和季节减排。
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臭氧污染高发时段(10-18时)和月份(5-10月)(应急施工除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
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城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油品经销企业在晚8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卸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河源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河源石油分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等参加)
涉VOCs排放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企业臭氧高发季要加强监管。在每年3月、7月各开展一次现场帮扶指导工作,督促涉VOCs重点企业分别在帮扶指导期间至少完成一轮次活性炭更换,指导VOCs重点企业提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水平,化工企业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原则上避免在臭氧污染高发季作业。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在每年3月、7月,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各开展一轮次油气回收治理效果检验检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以中心城区为重点管控区域,推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保养油烟净化设备,确保达标排放。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
17.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机制
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减少污染天气的发生。
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大气办牵头抓总作用,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
充分发挥大气专班预警哨兵作用,加强与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商研判,进行每日研判,及时发布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紧盯实时数据,根据数据变化趋势及时给出精准应对建议,为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负责)
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有关单位按照“一个清单一张图”开展精准应对。
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车辆绕行市区,开展以柴油货车为重点的路检路查,尤其加大对夜间进城柴油货车的夜查力度,依法处罚尾气超标车辆。开展使用环节油品质量快检。(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开展中心城区范围内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督促中心城区范围内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尽量停止作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加强站点周边5公里范围涉VOCs和炉窑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管,督促企业最大限度减排,对废气超标排放企业从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内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
加强林区火点防控,严禁野外用火,严防山林火灾的发生;加强公园、绿化带火点防控,落实专人巡查制度,严禁焚烧枯枝落叶。(市林业局负责)
加密对重点路段洒水和喷雾频次,增加道路湿润度,保持每天9:00至20:00不间断洒水保湿,降低臭氧生成条件。(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指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量化目标任务,实行项目化、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加强监督考核与调度通报,定期公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各项任务工作进度,推动各项工作按期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强化监测监控。加强涉气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治理监测监控,通过在线监测、过程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加强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利用走航监测、无人机飞检等手段,对污染源集中区域的VOCs、NOx、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巡检及排查溯源解决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废气超标、异常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
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开展露天焚烧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三)强化执法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坚持一手抓执法问题的发现,一手抓执法问题的整改。在整改执法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对发现的问题跟踪到底,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利用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积极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入库,推进重点工业领域深度治理,提升大气污染监管能力。进一步摸清大气污染物排放底数,加强涉气污染源规范化管理,完善信息化工作。(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本地化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传输规律和臭氧背景浓度的研究,找准症结、精准施策。(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