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0-06-27浏览次数:5247


2020年6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执行新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7/5155-2019)(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新版《标准》结合山东地区气候特点等情况,对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6-2006)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全国各省(区)率先将公共建筑节能率由65%提升至72.5%。


新版《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室内舒适度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建筑设计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同时增加了电气、给水排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内容,作出了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优先采用余热、废热、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等新规定。新版《标准》的施行,为进一步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将发挥积极作用。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 提高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对公共建筑进行了分类;2. 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前置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及输入输出内容;3. 增加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有关规定;4. 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判断及设计计算常用资料。


本标准中第3.2.1,3.2.2,3.2.5,3.3.1,3.3.2,3.3.3,3.3.7,4.1.1,4.2.2,4.2.5,4.2.7,4.2.12,4.2.10,4.2.15,4.2.19,4.6.2,4.6.3,4.6.5,4.6.8条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暖通空调的强制性条文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供暖和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

1 集中供暖系统,对每个供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2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对每个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建筑物供暖、空调及空气加湿的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限制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同时无法利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自身供暖和(或)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具有峰谷分时电价,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建筑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5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时。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1~4.25-3的限值。



4.2.7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 电动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规定的限定值。

4.2.12 采用电动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信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类机组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4.2.12规定的限定值;

2 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送风机消耗的功率;

3 风冷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散热风机消耗的功率。

4.2.15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水冷多联机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W(C))、风冷多联机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全年能源效(APF)不应低于表4.2.15规定的限定值。

4.2.19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名义工况下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4.2.19规定的限定值。

4.6.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监测,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组的耗电量应单独计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制冷、热泵系统的供冷量、供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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